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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公务员辞职、辞退办事程序(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)1.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,并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。
2、2.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表后,应在30天内提出意见,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。
3、3.公务员局进行审批,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本人。
4、经批准辞职的,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分别存呈报单位、审批机关及辞职人员人事档案。
5、4.公务员辞退条件和办理程序: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,解除其公务员身份,予以辞退:(1)在年度考核中,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;(2)不胜任现职工作,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;(3)因所在机关调整、撤销、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,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;(4)不履行公务员义务,不遵守公务员纪律,经教育仍无转变,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,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;(5)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。
6、其办理程序如下:(1)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,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,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,并附有关材料,报市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。
7、(2)市公务员局将材料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。
8、(3)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。
9、审批表分别存入审批机关、市公务员局、呈报单位及被辞退者人事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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